《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最重要的一项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法实施,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新环评法修改背景、变化以及一些建议!
① 环评不到位,工程仍上马,利益根源在哪儿
利益根源在于一、利益,现在的环评制度规定,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环评机构,这就有很大的弹性,企业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企业抓住这点,可能会多给环评机构一些钱,再通过私下交易,环评也就很容易通过;二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不愿意加强环评监管,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同时,某些当地政府也存在地方保护行为,为了保障企业纳税,增加财政收入,在地方纳税大户出现环境违法等问题时,也不会严格管理。
② 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与环保法相冲突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环保法都已经修改了,环评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与其发生冲突,必须修改修改后的环保法增设政策环评制度,极大地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与环保法相冲突此外,修改后的环保法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符合已批准的环评文件,而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的规定,显然与修改后的环保法相冲突。
③ 环评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应修法补漏
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
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查看详情]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进一步简政放权… [查看详情]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修改后,环评… [查看详情]
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查看详情]
修改前: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 [查看详情]
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查看详情]
****加强后续监管,必须真正落实严出
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这些修订重在简政放权为避免简政放权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强事后监管和环评后监督的体系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及时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威慑环评蒙混过关的企图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对后续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用社会监督推动严格监管。
****规范落实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策规划决定者之间的博弈有效的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做几份调查问卷就能解决,对于重污染高风险争议大的项目,需要一个从社区会议到环评听证的完整流程,来保证利益方知情参与在利益博弈和补偿妥协的过程中,让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政府居中衡平各方利益落实公众参与,不但能够让环评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有力提高环评质量。
新环评法来了,其目的在于实现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当然,要使环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强化规划环评,促进其参与综合决策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强化公众参与,以社会监督防止权力任性对环评的干预;强化法治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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