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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动车:

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汽车五大总成是:

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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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规对企业准入门槛对比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旧)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新)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 (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企业资格申请审批程序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的审批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的审批·

《征求意见》解读

·拉开产业发展序幕
·两大最重要修改
·准入门槛提高
·再制造产业获重大利好
·拆解回收企业面临"洗牌"
·新增技术支持规定
·报废环节有所改善
·汽车企业应联动参与报废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 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部分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22128--2008】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部分省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直击报废机动车行业内幕

·报废比例严重偏低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去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有200多万辆 汽车达到报废年限,但实际上只有50万辆汽车进入了报废回收程序。也就是 说,有75%的报废汽车已到使用年限却逃避报废,还在马路上"高危"行驶。 导致报废比例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回收报废拆解行业结构不合理。

·报废回收利润低

记者了解到,根据车型报废车辆的收购基准价为600至1200元/吨,普通 轿车重量一般在1吨左右,按照以上报价,一辆轿车报废拆解所得的补偿费不 过只有1500元左右,而按台回收的微型车补偿费更是只有300元。一家年拆解 能力在3万辆左右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每年实际拆解回收汽车仅为五六千辆, 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废汽车"超期服役"危害大

不仅对环境的污染会加重,而且往往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引发一系
列社会问题。一辆汽车使用时间过长,性能自然会下降,可能会出现如制动
失灵等状况,这样的车辆在路面行驶便犹如"定时炸弹",威胁到公共安全。
废旧汽车的尾气排放相对来说更为严重。有部门做过检测,汽车尾气排放总
量中有80%来自旧汽车,同时废旧汽车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污染也很大。

·废旧零部件解体后仍在交易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会长龙少海表示:"不少车主之所以选择购买报废车、
报废零部件,就是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国家对
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以及执法力度方面也不足,很多报废车上路被发现后,
并没有被没收,而是给予一定量罚款,这也就使得国内目前的报废车只有约
3成做解体处理,而有7成则继续流向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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