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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轮胎列为禁止进口

时间:2008-5-14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交易网 标签:废轮胎 政策
废轮胎被列为禁止进口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最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11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有:
◇ 废轮胎及其切块(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10)
◇ 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胶粉(硬质橡胶的除外)(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20,简称废硫化橡胶)
◇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海关商品编码4017001010,简称废硬质橡胶)

   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有:
◇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90)

   该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形势发展情况,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还将适时调整、更新。

本文标签:废轮胎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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