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公布,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深圳海关2004年第1号公告)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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