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知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炼铁、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炼用废钢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719 生铁化学分析用试样取制方法
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3304 钢分类
GB16487.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钢铁 ( 试行 )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有关元素的化学分析方法引用标准见附录 A 。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 , 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 , 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 delivery lot
用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3.6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废铁
4.1.1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0%和0.40%。普通废钢、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废熔炼用废铁。
4.1.2.1.1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表1熔炼用废钢分类
品种
类别
典型举例
代码
A
B
C
优质废铁
101
长度≤1000mm,宽度≤500mm,
高度≤300mm,
单件重量≤200kg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锟、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轧锟、球墨轧锟等
高炉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应
≥10mm×10mm×10mm,
≤200mm×200mm×200mm,
单件重量≤5kg
加工压块等
4.1.2.1.2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³。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重的5%,压块满足脱离性试验。
4.1.2.1.3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废钢
4.2.1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熔炼用废钢
4.2.3.1.1熔炉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表2 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及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型举例
重
型
废
钢
1
类
201
A
≤1000㎜×400㎜,
厚度≥40㎜,
单重:40㎏~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
类
201
B
≤1000㎜×500㎜,
厚度≥25㎜,
单重:20㎏~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5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
类
201
C
≤1500㎜×800㎜,
厚度≥15㎜,
单重:5㎏~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体、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
型
废
铁
1
类
202
A
≤1000㎜×500㎜,
厚度≥10㎜,
单重:3㎏~1000㎏,
圆柱实心体直径≥20㎜。
块、条、
板、型
轧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
类
202
B
≤1500㎜×700㎜,
厚度≥6㎜,
单重:2㎏~1200㎏,
圆柱实心体直径≥12㎜。
块、条、
板、型
轧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
型
废
钢
1
类
203
A
≤1000㎜×500㎜,
厚度≥4㎜,
单重:0.5㎏~10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
块、条、
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2
类
203
B
Ⅰ级:密度≥1100㎏/m³
Ⅱ级:密度≥800㎏/ m³。
破碎料
汽车破碎料等。
统
料
型
废
钢
一
204
≤1000㎜×800㎜,
厚度≥2㎜,
单重≤800㎏,
圆柱实心体直径≥4㎜。
块、条、
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轻
料
型
废
钢
1
类
205
A
≤1000㎜×1000㎜,
厚度≤2㎜,
单重≤100㎏。
块、条、
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2
类
206
B
≤800㎜×600㎜×500㎜,
Ⅰ级:密度≥2500㎏/m³
Ⅱ级:密度≥1800㎏/m³
Ⅲ级:密度≥1200㎏/m³
打包件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余料、钢丝、钢屑、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4.2.3.1.2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13304的规定。
4.2.3.1.4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4.2.3.2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1500 mm, 单件重量不大于 1500kg 。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 , 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 10% 。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 ; 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 ; 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 如有 , 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 。各种形状的容器 ( 罐筒等 ) 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 ( 发动机、齿轮箱等 ) 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 GB5085.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 GB5085.1 中鉴别标准值即 pH 值不小于 12.5 或不大于 2.0 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 , 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 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
一一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
一一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
一一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
一一精 ( 蒸 ) 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
一一感光材料废物 ;
一一铍、六价铬、砷、硒、镉、碲、锑、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 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
一一石棉废物 ;
一一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
一一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 0.46 μ Sv/h
一一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 0.04Bq/cm²;ß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 , 不能超过 0.4Bq/cm²;
一一一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 GB16487.6 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 ( 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 ) 的总重量 , 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 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 , 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 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 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 , 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 , 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 5.8 条检验按 GB5085.3 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 5.9 条检验按 GB5085.1 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 5.10 条的检验 , 按 GB13015 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 5.13 条的检验 , 按 SN 0570 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 GB/T222-1984 的规定进行 , 废铁样品的制样按 GB/T719 的规定进行。 化学分析按附录 A 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 , 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 A 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 , 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 ( 压块 ) 的脱落试验 :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 5 块打包件 ( 压块 ) 。打包件 ( 压块 ) 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 1.5m 处落下 三次 ( 自由落体 ), 此时打包件 ( 压块 ) 不应有大于其重量 10% 的脱落物。
7.验收规则
7.1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 ( 合金钢 ) 废钢铁组成。
7.3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 , 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 ( 船 ) 时 , 每车厢 ( 船舱、集装箱 ) 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 ( 类别 ) 、同一钢组 ( 合金钢 ) 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 ( 船舱、集装箱 ) 载重时 , 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 ( 类别 ) 、钢组的废钢铁 , 但应隔离 , 作出明确标识 , 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 , 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 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 : 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 , 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